第五篇 刑法学
考点一 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分类 |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分类标准 | ①不满14周岁 ②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①已满14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减轻。 | ①16周岁以上; ②精神正常。 |
注意事项 |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调低到最低12周岁,并且附加条件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①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可以从减或免。 ③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
2.单位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1.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2)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2.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犯罪客体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1)作为:不当为而为之,即积极的身体表现,如利用自己的四肢,利用物质性工具,利用动物实施,利用自然现象实施,利用他人实施。
(2)不作为:当为而不为,即消极的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2.危害结果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考点二 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1.管制: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死缓犯若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无期徒刑:
5.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1)死刑不适用的对象
①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③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刑的执行、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二)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其特点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依法还可以同时适用不止一个的附加刑。我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考点三 重点罪名
(一)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将危险驾驶罪作出如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犯罪构成:(1)主体年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2)违反交通法规属于故意,但交通肇事本身是过失;(3)后果严重,应追责。
(三)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盗窃罪
概念: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五)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以抢劫罪论处的几种情形:①携带凶器抢夺;②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③聚众“打砸抢”因而毁坏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
(六)贪污罪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七)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八)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九)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六篇 诉讼法学
考点一 民事诉讼法
(一)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
(二)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考点二 刑事诉讼法
(一)回避
1.概念: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鉴定人、书记员以及翻译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2.适用对象
(1)审判人员: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审委会会员、庭长(副)、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其他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3)侦查人员
(4)参加诉讼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注意:证人、辩护人不适用回避。
3.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还包括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6)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7)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
(二)强制措施
1.拘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每次时间不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2.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其不会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期限最长12个月。
适用对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重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或怀孕、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4)羁押期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3.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措施。期限最长6个月。
适用对象:(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案件的特殊需要,监视居住更合适的。(5)羁押期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监视居住的。
4.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必须出示拘留证。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5.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捕的案件,检察院有批准权;自己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应当逮捕的,检察院有决定权。公安机关有专属的逮捕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