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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军队文职专业科目备考之法学考点(3)

湖北华图 | 2021-05-17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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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篇 民法典

  考点一 总则编

  (一)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包括乘人之危)、欺诈、胁迫

  考点二 物权编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

  1.概念: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物权。

  2.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考点三 合同编

  1.无因管理: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考点四 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考点五 婚姻家庭编

  (一)婚姻的效力

  1.无效婚姻:(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达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可撤销的婚姻:(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夫妻的财产关系

  1.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离婚

  1.离婚申请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离婚后子女抚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考点六 继承编

  (一)法定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遗嘱继承

  1.遗嘱的类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2.遗嘱的效力: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考点七 侵权责任编

  1.过错责任: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②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③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④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⑤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等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⑥堆放物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

  3.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④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⑦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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